《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代位权。具体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是:、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一)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有若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该内容由 谢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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