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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