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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13: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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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借款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上借款人、保证人、担保人都是可能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的,他们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诉讼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一、民间借贷的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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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上借款人、保证人、担保人都是可能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的,他们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诉讼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一、民间借贷的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

借款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上借款人、保证人、担保人都是可能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的,他们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诉讼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法律规定离婚案是自诉案件吗

法律规定离婚案不是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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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借款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上借款人、保证人、担保人都是可能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的,他们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诉讼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一、民间借贷的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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