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怎么证明不是低价转让房产?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14:00:31
文档

怎么证明不是低价转让房产?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房管局的这种证明,也可以一块去房管局查询。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形式获得的 .那么 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公证债权文书》 ,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推荐度:
导读法律分析: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房管局的这种证明,也可以一块去房管局查询。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形式获得的 .那么 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公证债权文书》 ,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房管局的这种证明,也可以一块去房管局查询,。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形式获得的 , 那么 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公证债权文书》 ,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档

怎么证明不是低价转让房产?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房管局的这种证明,也可以一块去房管局查询。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形式获得的 .那么 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公证债权文书》 ,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