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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6: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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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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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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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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