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遣单位和工人。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工作认定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不确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就劳务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了自己协商和调停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法律严格限制了使用者的使用派遣劳动者:
1、使用者必须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雇佣期限分成几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使用者不得向劳动者征收费用
3、使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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