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第三条公安机关的公务枪支管理工作必要、规范管理、确保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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