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法官论坛】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7 03:19:06
文档

【法官论坛】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

案情回放;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向被告人刘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2017年10月28日,为索要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次日17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救。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推荐度:
导读案情回放;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向被告人刘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2017年10月28日,为索要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次日17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救。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案情回放

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向被告人刘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2017年10月28日,为索要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次日17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救。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二审期间,刘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拘禁被害人,不断催促其还款,被害人为了逃跑而坠楼身亡,被告人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鉴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不同观点

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为了摆脱非法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非法拘禁罪应如何认定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即本案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告人不属于非法拘禁罪第二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由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行为人负有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应该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应该对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本案被害人为了摆脱非法拘禁的状态发生意外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该预见到死亡的可能性但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有过失,因此,被告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先前行为置被害人于生命危险境地,行为人方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并且如果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亦应属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非法拘禁一般情况下并未置被害人生命面临危险,因此不能以行为人存有先前义务认定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其为自救不慎坠楼死亡,其死亡与非法拘禁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并且被害人自救逃跑应属可预见范围,而被害人被拘禁于高层,翻窗逃跑当然可能导致死亡,被告人对此亦应预见,故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法官回应

认定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应把握好因果关系和过失要素

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即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导致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行为人没有使用致死的暴力,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对于死亡结果是否评价为结果加重犯值得研究。本文将围绕因果关系和过失展开论述。

1.非法拘禁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认定非法拘禁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宜对死亡的类型进行归类分析。根据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区分,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行为人拘禁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二是被害人因非法拘禁诱发疾病死亡;三是被害人自杀而死;四是被害人为摆脱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行为人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该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过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死亡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档

【法官论坛】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

案情回放;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向被告人刘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2017年10月28日,为索要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次日17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救。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