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协助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问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0 03:09:28
一方不协助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先与对协商解决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宜:1,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户口所在地(一般是男方)的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用亲情感化)2,调解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导读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先与对协商解决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宜:1,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户口所在地(一般是男方)的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用亲情感化)2,调解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先与对协商解决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宜:1,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户口所在地(一般是男方)的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用亲情感化)2,调解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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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协助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先与对协商解决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宜:1,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户口所在地(一般是男方)的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用亲情感化)2,调解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