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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比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0 0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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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比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破产宣告申报债权并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与破产费用请求权、取回权和担保债权等不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法律分析;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拓展延伸;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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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破产宣告申报债权并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与破产费用请求权、取回权和担保债权等不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法律分析;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拓展延伸;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破产宣告申报债权并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与破产费用请求权、取回权和担保债权等不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拓展延伸

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在权益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破产清偿顺序、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财产分配等。而共益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的债务,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法律制约和社会监督等。比较而言,普通破产债权的保障措施更加依赖于法律程序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意识,而共益债务的保障措施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和政府的干预。因此,在权益保障方面,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结语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与此相对,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普通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在权益保障措施方面存在差异。普通破产债权主要依赖法律程序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意识,而共益债务更注重社会监督和政府干预。因此,在权益保障方面,需要综合分析和评估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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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比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破产宣告申报债权并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与破产费用请求权、取回权和担保债权等不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法律分析;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拓展延伸;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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