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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退一赔三的标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0 0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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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退一赔三的标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合同法》第113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同时适用,当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卖车辆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此种违约行为又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以根据第2款的规定,主张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该标准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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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合同法》第113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同时适用,当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卖车辆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此种违约行为又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以根据第2款的规定,主张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该标准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合同法》第113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同时适用,当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卖车辆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此种违约行为又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以根据第2款的规定,主张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该标准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简称“退一赔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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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合同法》第113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同时适用,当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卖车辆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此种违约行为又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以根据第2款的规定,主张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该标准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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