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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0 0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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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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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接受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应当符合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哪些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6.提存。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6.提存。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有哪些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有哪些?

经批准,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包括: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经批准,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包括: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ttttt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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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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