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但其他非农业户口不享有补偿款。非农业户口已转为城市或城镇居民,没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符合享受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民主议定程序下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可以保留承包经营权或依法流转,若土地被征用,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1、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其他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地被征了,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3、《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不再拥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因此不具备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资格。然而,《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征地时应该给予补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承包土地的农民在小城镇落户后,如果其土地被征用,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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