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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债权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0 01: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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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债权人

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独立的权利。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一、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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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独立的权利。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一、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独立的权利。

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

《民法典》中规定,“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一、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共有关系的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二)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三)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有权对整个财产作出处分权利,但由于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都必须取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意思有书面同意的、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是多数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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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债权人

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独立的权利。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一、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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