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去世后户口的注销方式: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亲属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
3、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4、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二、办理注销户口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死亡:提供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居、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服兵役: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四)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服兵役或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三、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1、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2、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3、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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