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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时工制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1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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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时工制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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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一、哪些工作岗位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发(1994)503号文)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上海: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广州:除按照劳动部503号文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业外,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商业、饮食服务等无法实行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行业可参照执行。

现整理为以下表格:

北京上海广州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外勤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推销人员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长途运输人员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

铁路、港口、仓库

部分装卸人员铁路、港口、仓库

部分装卸人员铁路、港口、仓库

部分装卸人员

长驻外埠的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

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

值班驾驶员

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商业、饮食服务等无法实行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行业

提示:通过以上具体条文,大家已经可以感觉到京、沪、粤三地对哪些工作岗位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在认定上的微妙区别了,所以在申请过程中应该如何为公司在各地的工作岗位定位有一个相对准确的把握了。

二、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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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时工制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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