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未被禁止抵押的财产。但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一、什么是现金抵押债务
现金抵押债务是一类结构化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组合,以一个或者多个类别并且分散化的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重新分割投资回报和风险,以此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
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抵押财产的范围具体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海域使用权有哪些抵押权
海域使用权能抵押。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就包括海域使用权:(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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