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不可以的。证据要确实充分【摘要】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把握,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诉讼认识论问题,亦即诉讼认识决定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能达到相对的实体真实。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决定了实体真实的相对性。新刑诉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已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从积极的实体真实转向了消极的实体真实,或曰相对的实体真实,这一观念的转变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运用非常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在第129条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规定、第141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第162条关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中,都要求办案机关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可见,“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所须达到的证明标准。1996年刑诉法没有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实践中,学术界和司法机关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即,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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