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1:20:36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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