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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3:22:54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寄存人能要求赔偿。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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