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3:19:09
省(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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