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1:17:18
1、对债务人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此处的“中止”为“暂停”之意。中止的时间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止。管理人完成财产接管后,诉讼或仲裁程序恢复进行。2、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1)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转由管理人行使。债务人做出的任何影响破产财产的行为,包括转让财产、免除债务、签订合同、物权登记、债权让与、债务履行等等不被允许。(2)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3)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受领,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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