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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1:04:42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多于申报的债权如何进行 某百货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于2001年5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该公司系隶属于市商业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因素的影响等原因,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及时向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及公告。但在法定期限内,据合议庭审查与统计,申报债权的数额仅为200余万元,尚不足该公司负债总额的一半,而该百货公司的破产财产经初步评估近400万元。这种情况在目前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尚不多见。围绕该案破产程序如何进行,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有两种观点。笔者同意本文中第二种处理意见,即该案的破产还债程序应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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