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6:16:20
法律分析。如果将档案丢失,除承担继续补办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的精神损失。人力资源部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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