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04:47:04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一、房产优先购买权的特征。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二、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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