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0 03:04:06
票据法之所以设置背书制度,是由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性质决定的。票据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流通;票据要流通,就必须保证其能自由转让,而票据背书则是一种重要的转让方式。[5]根据背书的定义,背书基于出票而来,所以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权利,与出票目的在于创设权利有所不同。背书也有为其它目的而为之者,例如委托背书、设质背书等非转让背书。[6]在背书关系中,为背书行为的持票人称背书人,从背书人处接受汇票的人称被背书人。一、背书的种类;背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通常首先依背书的目的性质,将背书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7]在实质背书中,又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在形式背书中,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权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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