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21:36:19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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