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10:50:17
律师分析。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进行另结算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已约定履行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4]3号文件,诉讼是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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