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10:49:56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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