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21:19:06
不是。参与集资群众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理由在于。1、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参与集资群众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集资群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权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诉讼地位不应确定为被害人。2、如果赋予参与集资群众的被害人法律地位,则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对参与集资群众的损失予以退赔。如损失追回可能鼓励集资群众继续参与类似活动,损失无法追回,则可能导致集资群众以判决为依据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讨要损 失,带来诸多副作用。一、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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