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2:11:52
《税务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三、变更税务办理程序。首先,先到原管辖区办理注销后,再去现在的管辖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然后再通过一下流程办理。(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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