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2:06:52
一、关于房产税减免;房产税减免政策如下:(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3、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查看详情